那一夜,我们没有采访******
中新社记者 李安江 郭晋嘉 杜远
“我的孩子已被埋了10小时了”、“你们快点想办法啊……”
5月12日,我们作为中新社报道灾情的第一梯队在行至绵竹汉旺镇时,第一时间目击到东方汽轮机厂中学垮塌校舍的惨状。“救救我!” 垮塌的房屋中,不时透出被埋学生凄惨的呼救声。天一直飘着小雨,焦急的家长无助地围在废墟前,哭成一片。
前来采访的我们,面对那一张张泪脸,面对他们哀求的目光,一时不知所措。采访还是救人?这个新闻课堂上的道德问题,从未像现在这样来得如此突然。我们放下了手中的相机,此时任何的采访行为都和这里的气氛格格不入。“救人,十万火急”,但在坍塌的钢筋水泥面前,我们也束手无策。
“快点救人,快把这里的情况报告出去”,有人向我们喊着,我们一路狂奔,终于走到了一个有手机信号的地方,立即用已经拨得发烫手机发出了求救信息。
一夜折腾,已近黎明,我们这时却找不到返回的路,盲目前行中又遇一灾民安置点,我们正准备下车采访,一对焦急的夫妇直扑过来,“救救我们的孩子,求求你们”,急切的话语近乎哀求。窝在妈妈怀中的小孩满脸是血、双眼微闭,只能喃喃发出不明呓语。情况紧急刻不容缓,顾不得采访任务,我们又即刻开车送他们前往绵竹市区寻找医院。
副驾驶座的记者不停催促司机“快点,再快点”,坐在后座的女记者一只手紧握男孩母亲发抖的手,一只手轻抚男孩的额头:“坚持住,会好的。”三公里路程,我们知道,这是在和死神赛跑。
已经停电的绵竹市内一片漆黑,我们将男孩送到当地一个医疗点门前,司机打开汽车大灯照亮进入医疗点的道路。此时,我们突然发现,刚才忙着救人,把我们的一个同事丢在了路上。
经过近一小时寻找,终于在绵竹市人民医院门口一条躺满伤者的街道上看到了同事熟悉的身影,此时的他,已将相机和笔记本放在一旁,正和几名护士将一名满身是血的重伤者抬上救护车。
那一夜,我们没有感到孤单,我们搭车的的士司机,就是来自绵竹的前往灾区献血队伍中的一员。
这一夜,我们几乎没有完成一个采访。
(中新社成都2008年5月18日电)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